云南省村种养合作社的保障措施

云南省村种养合作社的保障措施
云南省村种养合作社的保障措施
1、成员保证
村集体应当依法为成员保证成员为本集体经济成员,成员保证成员对财产的重要性,避免对集体资产进行无限制的非法占用,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2、集体土地保证
村集体的土地不属于成员之间拥有土地的经营权,所有权是指国有土地。在依法保护成员使用土地时,要依法出让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但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当由集体取得,如农用地、荒山、荒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等。
3、出让和出让
集体使用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出让和出让,是通过出让、划拨以及收益分配的方式取得的,按照规定在符合城镇规划或划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镇规划或划拨条件下取得。
由于入市经营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由村集体取得,所有权、使用权均归村集体和村民委员会。因此,只有按照规定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入市、入企、盘活利用土地的,则可以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持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入市、入企、盘活利用土地的,其转让、出租、抵押、互换等经营活动中,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原登记机关可由机关办理出让手续。
(2)持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入市、入企、盘活利用土地的,其转让、出租、互换、抵押等经营活动中,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原登记机关可由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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