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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农场种养基地种养基地种养申请报告申请时间及申报材料要求
1、在家庭农场种养基地申报表上向申报人递交的材料中,申报者需填写:种养申请表、家庭农场生产面积、品种、设施类型、法人(或其授权的村民)相关的信息(文件或相关资料)或机构名称,以及家庭成员等内容。
2、申报材料经核实符合种植要求或应符合的要求,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
3、审核通过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30天。
五、家庭农场种养基地有何用地手续?
1、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
(2)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流转合同;
(3)委托书(村民委员会或者合作社出具的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来源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4)项目管理许可证;
(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验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
2、农业农村部和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提供具体的审批事项:
(1)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流转合同;
(2)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流转合同;
(3)权属证明材料;
(4)委托书(村民委员会或者合作社出具的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5)土地流转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土地流转应当经依法登记,并由流转双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涉及流转意向协议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的,应当提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文件。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二)流转期限原则上为五年以上;
(三)流转方式、期限基本一致;
(四)流转用途必须与流转对象一致;
(五)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六)具有稳定的订单关系;
(七)有足够的流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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