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按照生产方式的不同,设立有规模和规模之分。
2、依托农村专业户口,开展各类农业生产,进行品种结构、规模、生产标准、耕作质量、灌溉方法、农产品销售市场、仓储设施、家庭农场面积、主要农作物种类、面积、机械结构、生产能力和方式,进行综合协调。
3、扩大规模,在农村开展农业生产时,可以在规模上对土地规模进行定量,按照不同类别或大小,确定一定的方式确定农户的规模,并在管理上对生产面积进行相应控制。
4、进行专业化的生产经营管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农业劳动力进行培训,增加对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指导,降低劳动强度。
5、积极推进规模化经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合作社、大户、家庭农场等形式,实现农产品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和提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三、2019年全国农民合作社经营范围
1、农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服务
(1)农民合作社
指按照农民自愿原则,自愿委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主体,实现市场主体服务,使农村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固定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与发展。
(2)合作社
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所经营的农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兼顾种养、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是种养结合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统称。
(3)农民合作社
指农民合作社成员为成员,或以家庭承包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活动,并依法依规参加合作社的各项组织活动。
(4)农机服务
指在农村从事生产活动时,提供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农具、农机具等辅助,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劳动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主体,即是种养结合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
(5)农业技术服务
指由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技术人员为成员,或由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农业生产方面的指导、服务等服务。
(6)土地生产经营
指在农村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中,承担农业生产及农产品流通所需的土地管理、农资、农机具、农产品质量检验、农资的适用技术等工作的服务主体,即是对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活动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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