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殖企业所得税优惠(特种养殖企业所得税)

特种养殖企业所得税优惠(特种养殖企业所得税)
特种养殖企业所得税优惠养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银行农业保险保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相关规定,各省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掌握发布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保险有关信息,抓紧在12月25日前将被申请的生猪、肉牛、肉羊保险保费纳入《农村风险养殖保险保费征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3号),且财政部将根据猪保险事宜,适时向社会公布申报流程,引导社会各界切实提高生猪、肉牛、肉羊保险的自查、自主选址、分类经营和理赔工作,及时反映发生的灾情,为该省的农业保险保费补助做出应有贡献。
第九条 畜禽养殖保险补贴险种包括以下品种:
(一)生猪类(含生猪、肉牛、肉羊)保险;
(二)水产类(含淡水鱼、海水鱼)保险;
(三)特种水产类(含海水鱼、海水鱼)保险;
(四)特种畜牧类(含特种禽类)保险;
(五)林权、林权等林业类(林权等林业类)、林下种植类(林权等林下经济类)、林产品购销、涉林生产经营类(林产品、林下水产类)保险。
第十条 农户购买生猪保险险种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拥有合法手续的合法生猪养殖场购买。
第十一条 养殖场开办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生猪、肉牛保险。
第十二条 养殖场备案前,应当对购进生猪、肉牛、肉羊、生猪等畜禽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前,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档案,档案记载内容主要包括:生猪存栏数量、生猪出栏数量、生猪屠宰数量、猪舍建设、设备设施性能、生猪出栏质量、饲养管理技术和疫病防控等。
第十三条 养殖场备案后,应当向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备案后,应当将养殖场备案工作做好如下要求:
(一)养殖场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养殖场主要生产设备和畜禽质量检测报告、动物免疫记录、动物防疫信息、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动物健康情况等。备案时,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养殖场生产设备、畜禽质量检测报告、动物疫病情况、动物产品检疫报告。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养殖场生物安全措施、养殖场粪污处理情况、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养殖场的粪污无害化处理情况、养殖场粪污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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